在我们国家,对于
医疗事故的
诉讼,通常遵循的举证准则为“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就其医疗行为与其导致的患者伤害两者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以及其是否具有
医疗过失进行自我举证。
然而,这并不代表患者在整个过程中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必须先向法庭证实他们与特定的医疗机构的确存在一份医疗服务协议,以及自己确实收到了实质性的伤害。
倘若医疗机构无法成功地证明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或者不能否认其医疗行为与其引发的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定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事故。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对等现状,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仍旧需要尽全力收集并提供与自身所受损伤有关的基本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