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时,先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用权利人减少的商品销量乘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若销量减少难确定,用侵权商品销量乘权利人单位利润。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按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即侵权商品销量乘单位利润,单位利润不明参照权利人单位利润。
(三)前两者都无法确定,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五倍合理确定。
(四)仍无法确定,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
(五)赔偿数额要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