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擅自盗用、
窃取、欺骗国家
公共财物或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将之占为已有。
此处所指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对公共财物进行管理、监督、经手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举例来说,若某国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将其负责管理的公共资金扣留并占为己有,便极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然而,贪污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这其中包括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相关
从业人员等等。
此外,贪污的对象也必须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款物或专项基金等。
总而言之,对于贪污罪的判定,我们需全面考虑到实施者的身份、行为手段、侵害对象等多个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