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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如何认定的

侵犯商标权之事的确认大致应考虑下列几种要点:
首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或高度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之商标予以雷同或极其相近似的商标。
其中,所谓的“完全相同之商标”即指与被侵害的商标保持极度精准的相似性;而所谓“极为相似的商标”,通常具备高度可能性使得相关大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
其次,销售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行为
再者,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完成的商标标识,或是销售此等出于擅自制造的已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皆被视为侵权行为。
另外,若擅自更换自身已注册的商标,并用代替之商标名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进行销售,此即为显著的“反向假冒”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之列。
实际上,在特定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在评估是否造成商标权的侵害时,会全面衡量诸多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等。
最新修订: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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