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之事的确认大致应考虑下列几种要点:
首先,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或高度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之
商标予以雷同或极其相近似的商标。
其中,所谓的“完全相同之商标”即指与被侵害的商标保持极度精准的相似性;而所谓“极为相似的商标”,通常具备高度可能性使得相关大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
其次,销售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亦构成
侵权行为。
再者,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完成的商标标识,或是销售此等出于擅自制造的已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皆被视为侵权行为。
另外,若擅自更换自身已注册的商标,并用代替之商标名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进行销售,此即为显著的“反向假冒”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之列。
实际上,在特定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在评估是否造成
商标权的侵害时,会全面衡量诸多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度以及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