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
身份证办理个人借款事务并不一定被视为
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
欺诈犯罪须具备以下诸多要素,即主观上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观动机;实施时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法;影响所及,造成较大数额之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损失。
在借款过程中,
借款人确实表达过愿按时偿还
债务的意愿,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有意欺瞒
贷款人,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约履行还款责任的话,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然而,若借款人自始至终便无偿债之意,通过虚构
借款用途、捏造
虚假身份等手段获得借款,且
涉案金额较大者,则有可能被认定为
欺诈罪行。
至于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借款当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