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
公诉案件的裁决何时能够得出终局性的结论,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的问题。
通常而言,对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事例,其法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并进行正式
立案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的审理工作;然而,若此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出了三年的刑期,则其
审理期限可相应地延长至15天。
至于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事例,其法院应当在接手相关材料完备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宣判,最晚也不能超过3个月的期限。
考虑到可能牵扯
致人死亡的
刑事案件或是涉及附带
民事赔偿的案件,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指明情况之一的事例,在上一级人
民法院已经批准且情况属实的话,这类事例的审理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然而,案件的复杂程度与所需调取的
证据数量等因素同样可能直接影响到实际的审理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