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这类
犯罪行为属于有意为之的严重
刑事犯罪类型。
所谓“有意”,便是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对社会有害的后果,并且抱有期望或放任这些不良后果发生的心态。
在贩卖毒品这一特定
犯罪领域内,行为人明知所贩卖之物为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主观意愿便表现在了积极主动地追求贩卖毒品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被称为直接故意;另一方面,若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贩卖行为有可能引发危险的社会后果,但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即不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或避免这些后果的发生,则被视为
间接故意。
总而言之,要使贩卖毒品
罪名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是故意为之,而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该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