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公司存在
拖欠工资情况时,负责支付责任的应为公司本身,而不是直接向股东提出按照比例负担的要求。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股东在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来逃避
债务等不当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要求在其未出资的范围之内,甚至要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此外,若是当公司进行
清算之时,股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妥善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价值减少、流失、毁坏抑或是完全丧失,亦或股东在未经法定符合程序的情况下,以
虚假的清算报表欺骗公司登记部门为公司办理了
法人注销登记手续,此时,
债权人有权利主张这些股东对于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那么这些股东也有可能面临着支付
工资的责任。
总的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工资的支付责任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承担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