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形中,倘若有关合约已明确宣告了对
纠纷进行
仲裁解决,那么从理论意义上来讲,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无法径直
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司法
管辖之法定力。
仲裁过程遵循着一次性终局性的原则,
诉讼裁决一旦做出,那么对于相同的诉讼案件,无论
当事人再次将其提交到
仲裁委员会或是要求进入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均不会得到认可或受理。
然而,若仲裁协议因存在失效因素而被判定为无效,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缺乏明确的仲裁意愿表达、以及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等等,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便有权利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是否能够提
起诉讼,需要依据具体的仲裁约定细节进行全面审慎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