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居民未能及时缴纳
物业费用,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擅自判罚的
停水停电措施。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供水供电服务协议应被视作各不相干的法律文件。
水电费的收取及供应本质上属于业主与供水供电企业间的合同约定职责。
而物业在其中仅扮演提供相关服务的角色,本身无法成为水电气供应的主体。
然而,倘若业主明知故犯地长期恶意
拖欠物业费用,物业有权利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如寻求
司法机关的援助来依法追索欠款,而非仅仅采取停水停电等极端手段来进行压力施加。
若物业选择采取此类行为,即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犯,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立即恢复水电供应,同时追究其因
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