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情形下,此问题涉及到
仲裁协议效力与法院
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若合同中已清晰地规定了相关仲裁条款,那么理论上,法院便没有必要对有关争议进行干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当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时,被告方应当在首次开庭之前提出
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先前约定的仲裁机构来处理该事例。
然而,倘若仲裁协议本身无效,或者出现象是仲裁事项触及仲裁协议范围之外等特殊情况,那么法院受理该案也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应当迅速搜集并整理出能够证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相关
证据,然后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将事例移交至相应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若经法院审查后认定异议成立,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反之,若异议未能得到支持,事例将继续在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