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饲养动物导致
人身伤害的问题,适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损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有效地证实损害的产生是由于受害方主动实施了不当行为,或者是因为其存在重大过失而引发的,那么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有条件地避免或者减少所负的
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未遵守相关
法规和管理要求,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来确保动物的行为安全,以致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话,他们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我国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猛兽如烈性犬等,倘若因其伤害他人而需要进行
赔偿的时候,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也需肩负起对应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由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受害方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
申诉寻求赔偿,同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而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作出赔偿之后,他们仍然还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