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关于
证据效力的规定相较于其他方面尤为繁杂。
为了使证据被认可,必须要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所谓客观性,就是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存在而并非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关联性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最后,合法性则包括了证据的来源、形式以及收集手段是否合乎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其效力的评价标准也有所区别。
例如,
书证的原始文件的证明力往往会优于
复印件;同样地,
物证的原件的效力也要高于复制品。
此外,
证人证言需要
证人亲自出席法庭并接受询问,否则其效力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经过公证机关认证的书证、物证等,其效力通常会得到更高程度的认可。
总的来说,对证据效力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并且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