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当
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在初次面对
侦查机关的审问或是遭受了任何形式的强制手段时,他们都将拥有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过程中的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必须经由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通常这只会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特殊类型的
犯罪事例。
若事例的具体情况并不涉及这些特殊类型的犯罪,那么律师只需持有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顺利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
在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通常不再需要得到批准,只需凭借相关的证件便可以直接进行会面。
此外,针对某些特殊的事例或者特殊监管场所,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审批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