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提供用于
电信诈骗的手机卡,该行为实际上可能已经构成了一种名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犯罪。
这种罪行主要是针对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
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将使用手机卡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向其供应手机卡,且导致情节严重,例如为三个或以上对象提供此类帮助,或者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等情况,那么行为人将必须追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审判方式及其
刑罚程度将依据案犯实施
犯罪行为的实物、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