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诈骗
犯罪活动中的
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显著差距,故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
通常而言,当诈骗所得财物价值介于人民币3000至10000元之间、30000至100000元之间以及500000元以上,应被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地方政府会依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出更为具体的数额标准。
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反之,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一标准则有可能相对降低。
除此之外,对于屡次进行诈骗行为或者专门针对特定群体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即使诈骗所得财物尚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亦足以构成诈骗
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