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的时长,一般来说是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
犯罪之日并不仅仅等同于犯罪行为的成立日期,还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当犯罪行为呈现出连续或持续状态时,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犯罪行为终结之日;在涉及到
共同犯罪的事例中,对于各个
共犯的追诉时效起算点,应以整个共犯团伙中最后一个犯罪行为的终结之日为准进行计算。
若犯罪行为表现为连续状态,例如多次实施
盗窃行为,那么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完成之日;而若犯罪行为呈现出持续状态,例如
非法拘禁他人,那么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犯罪行为终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