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它强调了实施完全
赔偿原则,这意味着违约方必须承担由于其
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带来的全部
经济损失,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还包括理论上可以获得的潜在利益损失。
具体来说,实际损失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
违约行为导致现有财产价值的贬值或减少,例如为了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各项花费成本等。
另一方面,
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在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状况下,原本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赔偿范围并非没有任何界限,举例来说,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会引发的损失,就不应该被纳入到赔偿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受害方对于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程度的过失责任,那么违约方的
赔偿责任也将因此得到相应的减轻。
最后,我们还需要遵守损益相抵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因为同一原因遭受损失的同时,又从该事件中获得了某些利益,那么在计算损失金额时,这些利益所得应该从损失总额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