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罪名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归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划定的范畴,既是一种严重的
刑事犯罪形式,也是对国家毒品
管制制度以及公众健康权益的严重侵犯。
本罪的
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在主观构造上,
犯罪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心态,即明察知所涉物品为毒品后,仍决意实施相关的
走私活动;在客观方面,则具体体现为违反海关法的各项规定,规避海关监管机构的检查,非法地将毒品进行跨国或边境的运输、携带及邮寄等行为。
鉴于此类犯罪的严重性,其
刑罚亦相应较重,根据走私毒品的数量、品种以及其他情节的差异,
量刑标准各异,最高可处以极刑——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