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关于
违约赔偿损失方面,其核心内容主要涵盖如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违约方需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确实存在
违约行为并对另一方
当事人造成为实际损失。
其次,对于损失
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等于因违约行为而形成的实际损失总额,其中自然包括合同在实质履行之后仍然有可能获得的利润增值部分。
然而,这部分赔偿金不能超出违约一方在
签署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是应当能够预见到由于违约而有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
另外,在确定
赔偿数额时,必须严格遵守诸如“可预知性”原则,以及“减轻损失”策略等相关法律规定。
假如双方法定协议中已明确设定
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在交付违约金之后,倘若发现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被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增加;相反,若
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则违约方有权请求适度降低。
综上所述,违约
赔偿损失之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而蒙受的
经济损失,从而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