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动物所致
侵权行为的
归责原则,绝大部分时候均以无
过错责任作为通用准则,然而其中亦包含了诸多的特例情况。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在受害者遭受动物伤害的情况下,除非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受害者故意为之或是其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否则他们便需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举例来说,若受害者故意挑衅、刺激动物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据此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但是,当涉及到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即使受害者本身存在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仍须承担起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无法通过证明受害者的过错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总的来说,
动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取无过错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实际
证据来进行判断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