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情况下,
仲裁秉持着“一裁终局”的既定原则进行。
除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可被撤销的特定情形外,
当事人不得对
仲裁结果提出上诉。
这些法定
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未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或
仲裁委员会对此类争议无权作出裁决;仲裁庭的组建或仲裁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裁决所依据的
证据系
虚假伪造;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可能会对公正裁决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以及
仲裁员在处理该案件时存在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及
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若确实存在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