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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动物侵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针对动物所引发的侵权行为,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该法典的具体规定,当由受领关系与其密切相连的动物造成他人健康或财产上的损失时,其所直接负责照料的饲主或管理人员必须负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这一损害可被证据证实系由于受害方自身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导致的,那么,责任方可予以减轻甚至完全免除。
此外,倘若饲主或管理者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酿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明确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剧烈犬种等危险动物带来的危害,无论有无免责情形,相应的饲养者或管理人均应负担起侵权责任。
另外,在遗弃或逃逸后的动物在这个阶段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均由原饲主或管理者承担起最终的侵权责任。
再次,若动物的危害是因为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所致,被伤害方既可向直接负责照养的饲主或管理者求偿,也可向案发时的第三方责任人寻求赔偿
在此之后,责任方补偿完损失后,仍保留有权利向当时的第三方责任人追索有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最新修订: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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