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当中,针对动物所引发的
侵权行为,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该法典的具体规定,当由受领关系与其密切相连的动物造成他人健康或财产上的损失时,其所直接负责照料的饲主或管理人员必须负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这一损害可被
证据证实系由于受害方自身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导致的,那么,责任方可予以减轻甚至完全免除。
此外,倘若饲主或管理者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酿成他
人损害的情况下,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明确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剧烈犬种等危险动物带来的危害,无论有无免责情形,相应的饲养者或管理人均应负担起侵权责任。
另外,在遗弃或
逃逸后的动物在这个阶段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均由原饲主或管理者承担起最终的侵权责任。
再次,若动物的危害是因为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所致,被伤害方既可向直接负责照养的饲主或管理者求偿,也可向案发时的第三方
责任人寻求
赔偿。
在此之后,责任方补偿完损失后,仍保留有权利向当时的第三方责任人追索有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