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宅基地纠纷之
管辖机构的规定,应依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相应的权限进行处理。
若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首先应当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交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对于单位间的争议,则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