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同仲裁事务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合同中所约定的
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不再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具备排除法院
管辖权的
法律效力。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仲裁事项超越了仲裁协议所约定的范围、仲裁机构并不存在等等,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便有可能会对该类案件予以受理。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前,必须确保拥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且仲裁事项本身应当具备可仲裁性的特点。
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制,即裁决作出之后,
当事人对于同一
纠纷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