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针对
服务合同引发的
纠纷,明确规定了以下各项至关重要的条款:
首先,服务合同系指服务的提供方和服务的接收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确立的一种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其次,服务的提供方应严格履行根据双方协议所达成的承诺,负责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服务的接收方也应该按照协议中的商定,给付提供方相应的报酬;再者,倘若服务的提供方未能恪守其按照协议条款所应尽到的服务义务,那么服务的接收方有权要求该提供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
当事人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时出现了违反约定的情况,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损失
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由于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其中还包括了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会获得的额外收益。
然而,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会带来的潜在损失。
此外,如遇
不可抗力等法定
免责事由,服务的提供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