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之无效,其情形囊括了实质要件上的缺失以及程序要件的违背。
就实质要件而言,诸如发起人或股东不符合法定资格要求、
公司章程中遗漏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资本未能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等皆可构成此种情形。
至于程序要件方面,常见的
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设立申请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验资机构违规进行验资等。
从形式上看,实质要件的缺失往往会导致更为严重的设立无效问题;然而,对于因程序要件违反规定引发的设立无效问题,在部分事例中,或许可以通过弥补程序漏洞的方式进行矫枉过正。
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况,都有可能使企业构设行动自初始阶段起便失去
法律效力,涉及的相关利益各方可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的判断和处理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