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究
贪污罪法律责任的时效方面,通常情况下会以
犯罪发生的日期作为起点进行计算。
然而,这里所言的“犯罪之日”实际代表的是犯罪事件确立之日。
若
贪污行为呈现出持续不断或接连发生的态势,那么时效的起算点则应自
犯罪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时,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定最高
刑罚的规定。
例如,对于贪污
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案件,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
有期徒刑,此时的时效期限为五年;而对于贪污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情节的案件,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此时的时效期限则为十五年;至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案件,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此时的时效期限则为二十年。
如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