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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几年以上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律法之规定,凡与健康权益相关的当事人,在得知或应该了解自身特定健康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均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项,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理由。
医学会也应在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任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全部材料。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医学会发出的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
医学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正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最新修订: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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