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东莞市,对于盗窃
犯罪的
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是遵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者,应被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可能被判处单
处罚金;而对于盗窃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可能被判处并处
罚金;至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可能被判处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然而,具体的
定罪量刑还需结合盗窃行为的情节、手段以及罪犯是否属于
累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