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数额的确认,应当严格依据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那一刻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之中,一般的惯例做法是将交易的价格作为评估基数。当
行为人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且经过
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的总数量应当累加计算。如果犯罪分子选择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那么其转移的资金数额就应以转账或者支付结算的具体金额来计算。若通过拍卖或是变卖等方式获得收益,则其数额应以拍卖或变卖的实际价格为准。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然予以掩饰、隐瞒,不论其数额大小,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然而,
犯罪情节与数额大小将会对
量刑幅度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