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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形下骗取补贴款会立案

王* 辽宁-朝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0 02:49:52 303人阅读

什么样的情形下骗取补贴款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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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补贴款以诈骗罪立案,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政府补贴款且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地依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多次骗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立案追责。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虽不满三万元但有较重情节的予以立案。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政府部门应加强补贴款申请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标准和透明度,防止虚假信息通过审核。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补贴款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骗取补贴款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026-01-10 07: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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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诈骗罪立案情形:若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政府补贴款,且数额较大,就会以诈骗罪立案。按照相关解释,数额较大指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不过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定。
2.特殊立案情况:要是存在多次骗取补贴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即便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被依法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罪立案情形: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三万元但有较重情节的,就会立案。

2026-01-10 07:4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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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骗取补贴款以诈骗罪立案,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政府补贴款且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标准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地依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2)即使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若存在多次骗取补贴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也会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立案标准是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虽不满三万元但有较重情节。

提醒:骗取补贴款后果严重,普通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面临不同法律风险,遇到相关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6-01-10 06:1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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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有人骗取补贴款,可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虚假材料、资金流向等,为后续立案提供支持。
(二)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详细说明情况。若不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三)若怀疑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可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26-01-10 06:0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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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骗取补贴款可能以诈骗罪或贪污罪立案。诈骗罪立案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补贴款且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有严重情节未达数额标准也可能立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补贴款,贪污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不满三万但有较重情节,构成贪污罪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人员骗取补贴款,若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且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就会以诈骗罪立案。即便数额未达标准,但存在多次骗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同样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涉及贪污罪。当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三万元却具有较重情节时,就会立案。大家在合规获取补贴款过程中若遇到法律疑问,或者对骗取补贴款的法律界定仍不清晰,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04:27:3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1)自动成立。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1)自动成立。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2)确认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3)批准成立。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生,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现金,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以上便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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