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理论框架,在
债权转让之后,原则上,
诉讼主体理应随之产生变动。这是因为当债权发生移转时,其所有者即随之发生改变,新的
债权人无疑将成为该债权的实际拥有者。但是,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如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达成共识,决定继续由原债权人以原告身份展开诉讼行动,或者在相关的
法律关系明确无误且
债务人亦无异议的情况下,诉讼主体也有可能无需进行任何变革。然就法律条文以及实践中的通行方式来看,为了确保
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并充分保障新债权人的权益得以落实,改变诉讼主体显然更加符合常规操作规程以及社会普遍观念。如果未能进行必要的主体变更,则可能会在诉讼进程当中引起关于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质疑,从而对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潜在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