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范畴内被归类为妨害司法类
犯罪事件。基于严谨的法律规定,假如
当事人在明知的前提下,仍对犯罪所得及其相关物品进行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用其他手法加以掩饰或隐蔽,那么便有可能酿成这一
刑事犯罪。然而,此类犯罪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并非单一存在,它可能表现出多种形态来,例如已知所处理之财物乃
盗窃、
抢劫等
犯罪行为所获产物时,当事人仍继续收购、藏匿甚至销售等等。想要准确地
定罪量刑,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是否真的“知情”,同时还要关注他们实施掩饰、隐瞒手段的具体情况及情节的严重要素。这里所谓的犯罪所得不仅指罪犯所获取的直接
赃款、
赃物本身,还包括了罪犯将上述赃款、赃物进行某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