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架构之下,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过高,相对方作为合约的签署者有权向法院或是
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此给予合理且适度的削减。在此过程中,判断违约金是否确实偏高,通常是以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
经济损失为核心依据。这种损失既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原本应由违约方获取的经济利益,也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于其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当法院或仲裁机构着手调整违约金数额时,他们会全面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
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常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准,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多个方面,并严格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做出最终的裁决。此外,对于那些主张
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的一方来说,他们必须承担起证明违约金确实过高的
证据提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