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律师会见刑事诉讼中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时,通常情况下需要随身携带并出示以下“三种证件”,以作为权利实施的前提保障,它们分别是: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其中,律师执业证书是用来证明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质的重要凭证。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则用以明确律师是受律所指派执行此次会见任务的。至于委托书,它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者
法定监护人亲笔签署,以此来授权律师作出辩护或是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至于法律援助公函,则是专门针对涉及法律援助事件的律师会见行为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充分准备好上述所需的“三证”,是律师能够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开展会见工作的必备条件极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