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通常涉及到如下几种较常发生的情况:首先,若开发商尚未获得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那么在此前提下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判为无效,解约方能解除此项合同;其次,当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推迟支付房款时,经过采取适度的提醒措施并给予一定宽限期后,若双方仍未能各自履行义务,则预售合同亦可依法解除;第三,当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预售时所承诺的面积出现误差,且此误差超出了允许范围——即房屋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时,法律赋予买受人法定选择权,使他们有权撤销这一合同;再次,如果房屋的品质状况达到了对生活起居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无法进行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也使得此类
购房者具备了解除预售合同的权利;再往下是第五种情形,即由于开发商本身的
违约行为,致使购房者无法及时完成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情形同样适用解除预售合同;最后我们来看第六种情形,即当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条件得以满足时,同样也是可以解除此项预售合同的。然而无论何种类型的解约申请,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方法,随意自行判定和操作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