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出
举证期限之余,仍然存在部分
证据可以得到采信的可能性,具体包括如下几类:首先是在法定
举证期限届满之后从源头上产生的新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如在举证期限截止后才发现的
书证、
物证等;其次,如果某项证据对事件事实具有重大影响力,并且
当事人并非出于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导致其
逾期提交,那么这类证据仍可获得采信;最后,假如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能够正确地阐述其逾期的原因,且该证据能够对事件的
判决和裁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此类证据同样有可能被法庭予以接受。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是否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最终的决定权在于人
民法院,这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所以,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逾期举证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交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