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拒绝收取法院发出的
传票之时,法院通常会采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进行补救,例如留置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所谓留置送达,即是由送达人员将传票妥为放置于被告居住之处,并同时对此次送达行为进行了详细记录。而在确实无法实现直接送达之际,法院则可能会选择公告送达的途径,也就是通过在特定的媒体平台上公开发布公告,待经过一段合理期限之后便可视为已经送达。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丝毫不影响事件本身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在被告
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即使原告的举证材料并不充足,只要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依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
缺席判决。并且,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原告方可以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等手段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告必须充分准备好相关
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撑其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