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被
羁押者的
开庭审理时间并无确定的准则可供参考。总体而言,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之后,由公安机构进行侦查和
拘留的这段时期是不允许超过两个月的。然而,若事件情况较为复杂且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预计的审期届满时仍无法结案的话,相关部门有权将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和
拘留期限。经过侦查工作的全面展开后,事件将会被移交到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的阶段。在此期间,检察院的通常审查期限是一个月,对于那些性质严重或情况复杂的情况,则可以再适度延长半个月。若检察院认为相关
证据尚不够充分,那么便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再次
补充侦查,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每次一个月。最后,检察院会在完成所有的审查工作后,向法院提出
公诉指控。法院对此类事件行使审判权的期限为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而如果涉及到可能判处
受害人死刑的事件或者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件,以及存在着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一的,那么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的话,
审理期限还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逮捕到最终开庭审理之间的整个过程,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给出一个简洁明了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