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环境污染所引发的
人身损害问题,适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的含义在于,只要加害方造成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结果,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均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然而,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需要承担起证明损害事实、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举证责任。如果由于污染行为的复杂性而无法明确具体的污染
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多个污染责任人将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污染责任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况,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依法主张免除或减轻其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