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
处罚惯常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其中,最为普遍的
行政处罚形式即为
行政拘留,此类权限通常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行使。而在
刑事事例中,若牵涉到诸如
刑事拘留、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则决定权分别归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三方。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
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采取先行
拘留的措施;检察机关则负责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最后,法院则会作出最终的逮捕决定。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所有这些决定与执行过程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皆无权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施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