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公司陷入破产后,
债务的偿还必须遵照一套严谨且特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首要原则就是,公司有义务用所有的财产去偿还所有的债务。而对于股东来说,他们在其所投入的资金范围之内对
公司债务只需要负起有限的责任,也就是只要股东已经完成了他们应尽的
出资义务,那么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那么在进入
破产程序之后,就会按照
破产清算的法定顺序依次进行债务的偿还。具体的偿还顺序如下: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其次是优先保障员工的
工资等劳动债权;然后是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
破产债权。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等
违法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