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并未将
盗窃罪纳入到
单位犯罪的范畴内。换句话说,在该法律体系之下,盗窃罪的
当事人必须是自然人。然而,这只是针对大型
犯罪而言,如我们熟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各种团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的行为。虽然这些机构都具备了进行相关
犯罪活动的条件与动机,却并非构成盗窃罪的必备要素。即便是机构内部人员的盗窃行为,也只能被视为自然人犯罪,而非机构本身。然而,如果由于机构管理疏忽或失误,导致盗窃事例发生,那么由失职的工作人员来负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非由整体机构来承担。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知:盗窃罪定位于个人犯罪,而非机构
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