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程序,通常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负责缉凶办案的机构有权接收律师提交的与会面有关的文件,该文件主要详细列明律师本身的个人资料、他所代表的
代理人的具体信息,同时也包括事例的详尽状况以及
辩护人申请进行这次会面的充足理由等。接下来,办案机关将依据相关政策及
法规,在其能够设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此次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给律师。倘若申请得到允许,办案机构将明确通知律师会面的确切日期、会面地点及其所需遵循的相关事项要求。紧接着,律师需要携带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来自客户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正式公函,前往看守所进行会面。而在整个会面的过程当中,看守所必须积极理解和满足需求,确保会面不会被任何形式的监控及监听设备所干扰。然而请注意,如果涉嫌的事例与国家机密有关联,那么律师进行会面时必须先获得
侦查机关的审批同意。总的来说,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期充分保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持律师职业的尊严与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