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发出
不起诉决定书:首先,法定不
起诉。这是因为
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
违法行为,或者他们的行为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所列举的若干情形之一,例如行为的情节与影响力极其轻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严重,以至于不能被视为
犯罪;又或是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
法规设定的
追究责任的时效期等等。其次,酌情不起诉。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虽然存在,但是其性质相对来说较为轻微,按
刑法的规定无需接受惩罚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免于惩罚。接下来,
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即在对事例进行充分全面的补充调查后,依旧发现
证据有所不足,无法达到
提起公诉所需的标准。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将依据所有的事例证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潜在威胁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条例和法定程序,谨慎地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