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必然之规。通常情况下,公司身为独立
法人,应以自身所拥有之财产对外负担偿债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股东有可能需要就公司之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股东未能充分或者完全履行其
出资义务时,或者存在
抽逃出资等行为。倘若公司并无足够之可供执行财产,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那些未能充分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
被执行人,并要求他们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之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还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具体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