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共有四种具体的客观表现形态:①随意地
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②追赶、拦阻、辱骂以及恐吓他人,而且情节极其恶劣;③强制性地索取或者霸占他人财产,且
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娱乐场所大肆喧哗,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中,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则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表现形式。对于“情节恶劣”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①伤害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轻微伤、
轻伤和重伤等;②伤害所带来的后果,例如是否导致受害者容貌受损、肢体残缺等;③
犯罪手段的残酷程度,例如是否使用了
凶器等;④犯罪发生的地点,例如是在公共场所还是较为偏远的地方等;⑤
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行为表现,例如是否存在多次犯罪的前科等。总的来说,“情节恶劣”的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