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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无路投案算不算自首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定义,自首即被告人于犯罪之后能自动投案并对自身所犯罪行加以诚实坦白的行为。在万不得已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投案自首,倘若同时满足了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罪行等两个重要要件,即可认定为此类自首性质。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罪犯被司法监管部门发现之前,亦或是已经察觉之后,但尚未遭受进一步讯问与强制性措施之时,主动且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属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之际,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身罪行的;犯罪后逃离现场,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过查证核实确实已经做好投案准备,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却不幸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之后,能够如实地交代出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值得强调的是,自首作为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那些愿意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者,甚至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最新修订: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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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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