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的定义,
自首即被告人于
犯罪之后能
自动投案并对自身所犯罪行加以诚实坦白的行为。在万不得已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
投案自首,倘若同时满足了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罪行等两个重要要件,即可认定为此类自首性质。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在
犯罪事实或罪犯被司法监管部门发现之前,亦或是已经察觉之后,但尚未遭受进一步讯问与强制性措施之时,主动且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投案。此外,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属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在犯罪事实尚未被
司法机关察觉之际,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身罪行的;犯罪后逃离现场,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经过查证核实确实已经做好投案准备,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却不幸被公安机关
逮捕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之后,能够如实地交代出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值得强调的是,自首作为一种法定的
量刑情节,对于那些愿意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尤其是对于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者,甚至有可能免予
刑事处罚。然而,具体的
量刑标准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