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欠款方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该类患者的
法定代理人具有承担
债务清偿责任的义务。当精神病人拥有
个人财产的话,其所背负的
债务能够直接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支付,若仍存在缺口部分,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清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债务形成发生在涉案
当事人患上精神疾病之前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表现正常阶段,那么这笔借款就视为具备法律效应,必须如数归还。具体到借款金额无法完全偿还的情况,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应对不足的部分承担代为
赔偿的职责。然而,假如债务的产生与精神病发作期有关,那这类债务通常被判定为不具
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